商标注册地域性保护法律依据: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解析
作者:小编 日期:2025-04-21 点击数:
商标注册的地域性保护以法律为基石,既涉及国际条约的协调,也依赖各国国内法的具体规定。本文梳理核心法律框架,帮助企业理解地域保护的法理逻辑。
- 《巴黎公约》:确立 “商标独立原则”,即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的注册、续展、转让等事宜相互独立。例如中国企业在法国注册商标,无需以中国注册为前提。
- 《马德里协定》及议定书:建立商标国际注册体系,通过一次申请可指定多个成员国,但需注意:
- 纯图形商标在部分成员国(如美国)无法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,需单独申请;
- 协定成员国与议定书成员国的收费标准、审查周期存在差异。
- 《TRIPS 协定》:要求成员国对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,如 “可口可乐” 在未注册的第 35 类(广告)也受保护,但仅限已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国家 / 地区。
- 中国《商标法》:
- 第 17 条: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,需按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条约办理,或按对等原则办理;
- 第 59 条:商标先用权例外,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,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。
- 美国《兰哈姆法》:
- 要求商标在美 “实际使用” 才具备注册资格,纯意向使用需在 3 年内提交使用证据;
- 允许 “主簿”(Principal Register)与 “辅簿”(Supplemental Register)分级注册,后者保护强度较低。
- 欧盟《商标条例》:
- 第 8 条:允许以任何标志作为商标注册,包括声音、动态图,但需具备显著性;
- 第 9 条:欧盟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,视为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使用,可对抗 “连续 5 年未使用撤销”。
- 管辖权规则:商标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。如中国企业在德国被诉商标侵权,需在德国法院应诉,适用德国法律。
- 法律适用原则:多数国家采用 “被请求保护地法”,即商标是否有效、是否侵权,适用注册地法律。某电商平台在东南亚多国被诉商标侵权,需分别按各国法律判断。
- 条约保留条款:部分国家对国际条约作出保留,如伊朗未加入《马德里协定》,中国企业需通过单国注册方式保护商标。
- 过渡期规则:新商标法实施时,已注册的商标可能面临重新审查。如欧盟 2023 年修订《商标条例》,要求所有图形商标重新提交黑白稿,未更新的商标面临无效风险。
法律价值:理解地域保护的法律逻辑,可帮助企业预判风险、制定攻防策略。建议在重大市场布局前,委托当地律所进行 “法律尽职调查”,确保
商标注册路径符合目标国的特别规定,避免因法律盲区导致保护失效。